關于在互聯網公開裁決書的規定
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
南沙新區片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廣州市南沙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關于在互聯網公開裁決書的規定
南沙新區片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廣州市南沙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關于在互聯網公開裁決書的規定
為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勞動人事關系和諧與社會穩定,實現“陽光仲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完善多元處理機制的意見》(人社部發〔2017〕26號)等法規政策,結合我自貿區、行政區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由廣州市南沙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負責實施,保證公開的裁決書質量,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指導、監督在互聯網公開裁決書工作;
(二)協調處理社會公眾對裁決書的投訴和意見;
(三)其他相關工作。
第二條 廣州市南沙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應在廣州市南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等現有網絡平臺設立裁決書公開板塊,公布在本轄區范圍內審理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裁決書。
第三條 在互聯網上公開的裁決書,應當遵循依法、規范、及時、真實、嚴格審慎的原則。
第四條 廣州市南沙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應在仲裁須知、案件受理通知書、應訴通知書主動告知當事人本規定內容。
第五條 當事人要求不公開裁決書的,應在第一次仲裁庭審前書面提出,說明事實和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由廣州市南沙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依照本規定做出決定。
第六條 裁決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聯網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的;
(三)涉及社會穩定等敏感問題的;
(四)廣州市南沙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認為不宜在互聯網公開的。
第七條 在互聯網公開裁決書時,涉及相關信息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當事人為自然人的,保留當事人姓名、性別、住所地所屬縣、區,其余信息以“******”代替;
(二)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保留其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其余信息以“******”代替;
(三)代理人身份是律師或法律工作者的,保留其全部信息;
(四)代理人是其他身份的,保留姓名、性別、與當事人的關系,其余信息以“******”代替;
(五)證人以姓氏代替姓名,其余信息以“******”代替;
(六)其他依法不能公開,或者公開可能產生重大不良后果的信息內容應當刪除,或者用不能推斷其真實信息內容的符號代替。
第八條 在互聯網上公開的裁決書,應當在裁決書送達當事人或發布公告送達裁決書信息之日起30日內完成。
第九條 未經批準,裁決書不得在互聯網公開。
第十條 在互聯網公開的裁決書,除依照本規定第五條要求進行處理的以外,應當與裁決書的原本一致。
在互聯網公開的裁決書與裁決書原本不一致或者文字處理不當的,應當及時撤回并在糾正后重新公開。
第十一條 已在互聯網公開的裁決書,發現筆誤等需要進行補正的,應當及時將更正決定按程序上網公開,不得直接改正原上網裁決書。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由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南沙新區片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廣州市南沙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法律、法規或上級文件對本規定內容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